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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发布时间:2023-11-28 19:54:30阅读:评论:0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

 

1883年3月,由法国、比利时、巴西、危地马拉、意大利、荷兰、葡萄牙、西班牙、萨尔瓦多、瑞士和塞尔维亚发起,在巴黎缔结《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在1884年7月7日生效时,英国、突尼斯及厄瓜多尔也宣布参加,因此,最早的成员国为14个。但是,20世纪是《巴黎公约》大发展的100年,到本世纪初,《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已达140多个。可以这样认为,《巴黎公约》是最重要的、影响最广泛的知识产权的基础性条约,工业产权的许多条约都是在它的基础上制定的。

《巴黎公约》缔结后,共修订过6次。最后一次在斯德哥尔摩修订而成的1967年文本,目前绝大多数成员国已批准采用。我国于1984年12月19日加入该公约1967年最新文本并于1985年3月19日生效。《巴黎公约》的内容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国民待遇原则;第二类是优先权规定;第三类是工业产权保护的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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