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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价值的市场准则

发布时间:2023-11-23 08:01:01阅读:评论:0

著作权价值的市场准则

 

通常情况下,在著作权的转让使用交易中,著作权作品的价格都是由当事人双方个别协商解决的,即是双方自由谈判和讨价还价的结果。影响双方讨价还价能力的重要因素是著作权作品所包含的垄断成分,谈判所要解决的是如何分享交易剩余的问题。

由于著作权作品的原创性、原创性高低不同形成的差异性以及在有效期内他人不可随意复制的特性形成一种垄断力,使其在某一市场上处于寡头或垄断地位。在实际商品竞争中,各种商品都以多种方式形成自己的品牌特色(即与其他品牌产生差异),并促使消费者相信这种差别是实际存在的,因此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而著作权本身的原创性更能在消费者那里产生价值意义,从而可为著作权作品确定较高的价格。

完全垄断是指同类产品中存在着唯一的生产者,不存在能生产其产品的代用品的其他企业,这种极端情况通常并不存在。实际上会有多个能生产同类但有差异性的产品的厂家。因为一般来讲,某人出售的产品总是可以部分地由其他产品来代替,对于著作权作品也是这样。因此,著作权作品的有效替代物的数目和价格水平可以用来判断该作品的原创性的高低和价值。

如果著作权作品交易谈判处于一种双边垄断的状况,即只存在同类作品的唯一卖主和唯一买主,著作权作品价格的确定可能有多种解决方案,其中把交易剩余在双方之间平分可能是比较合适的。随着交易各方参与的当事人数目的增多,协商要点缩小,最终由于人数变多而达到竞争平衡,这时买主和卖主的数目也影响到交易,包括著作权作品价格的确定。例如,创作一部优秀小说的作者通过市场准则可能获得其作品全部的价值所得,因为优秀作品很少而潜在的山版商很多。作者可以提出很高的要价,当然,这不利于增进社会效益,因为高的要价会挡住很多读者,而低的要价则能保证作品得到广泛的传播,从而产生社会效益。

因此,市场准则真正反映了著作权的垄断性质,反映的是真正的供求弹性和著作权作品的不可复制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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