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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著作权作品交易双方在市场准则下自由确定著作权价格外,司法部门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能在下面四种情况下参与特定著作权价值的确定。
著作权法授予著作权所有人垄断权,但这种权力有时可能会被滥用,后者又为反垄断法所禁止。引起反垄断机关关注的滥用支配权的行为常常发生在原创性较低的机械设计、电视节目表和商标垄断案件中。例如,某汽车零件设计著作权使得该零件的生产形成垄断,售价过高时,会受到反垄断机关的干预,令其降低售价,缩短其著作权有效期限并实施强制许可。
此时法院往往干预著作权价值的评估。有三个与此相关的评估因素:一是要考虑著作权价值的减少情况,即侵权行为给原有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价值造成了多少损失;二是在获得必要许可的情况下应付的版税;三是发生侵权行为时由法院判决侵权方应支付的损害赔偿费,比如把侵权人的侵权所得判给被侵权人。
在西方同家,存在很多版税托收协会,每个版税托收协会代表一群著作权所有人。著作权所有者在征收版税时常常发现,版税额低于宥关的交易成本。例如,录音带生产厂家按标准条款授予广播电台复制录音带的权力,但该生产商承担着怎样经常监控他的录音带的播放次数和为每个播放场合的使用费开具发票等种种繁杂劳动,即承担大笔的交易成本费用。由于外某些托收协会实质上正好是著作权执行机构,他们的存在能减少监控工作费用或交易成本,并且把托收工作量降到可操作水平。但这种协会的存在也会带来问题。虽然协会的目标是降低交易成本,但其实际作用可能是反竞争的,因为他们也可能是一个代表某种特殊作品的许多或全部组织成员的卡特尔,可能会为自己所提供的销售服务向消费者索要高价。因此,法律上允许版税托收协会存在时,也会对其收费设置仲裁条款,以确保该收费保持在合理的水平,而不是垄断的水平。
强制许可是减少著作权垄断的另一种方式。垄断在一个市场上的存在,可能使垄断者谋求在另一市场上建立支配地位,例如由对某种原材料的垄断进而发展成为对该原料加工业的垄断。减少垄断的一种方式是对著作权所有者实施强制许可,同时还要对强制许可的合理价格的制定确定裁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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