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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按结构形态进行分类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11-21 10:10:35阅读:评论:0

根据商标的结构形态进行分类

 

按照商标的结构形态进行的划分,通常可将商标划分为平 面商标、立体商标及非形状商标。当今世界上,用作商标的标记 主要有:形象标记、音响标记、气味标记等。平面商标使用形象 标记,形象标记是用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及其组合构成。 这种形象是指平面视觉形象,这是当今世界上最普遍受保护的 商标标记。立体形象标记是指用瓶子或容器的形状作为商标的 标记。在有的实行使用原则的国家,立体形象可以通过使用而 取得商标注册的保护。至于音响标记和气味标记,在我国目前 尚得不到商标法的保护,在国际上也只有少数国家对之进行 保护。

我国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 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 为商标申请注册。这就是说,我国商标法保护的商标标记是可 视性的平面标记和立体标记,而音响标记、气味标记不能申请商 标注册。

 

(一)平面商标

使用平面形象标记的商标为平面商标。平面商标从人的视 觉上看,均呈现在一个水平面上。平面商标主要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组合商标和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和颜色组 合而组成的组合商标。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的商标是组合商 标。平面商标包括: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 颜色组合商标及上述标记的组合商标。

1.文字商标。文字商标是指单纯由文字构成的商标。除 商品的普通名称和我国《商标法》第八条明文规定不得使用的文 字外,商标的使用权人可自由选择各种文字作为商标。文字商 标的特点是含义明确,重在表意,便于消费者记忆,但其缺点是 形象性欠缺。我国的文字商标通常以汉字为主,还可用少数民 族文字、拉丁文字。如“恒源祥”羊毛线、“黑妹”牙膏、“白玉”牙 裔、“六必居”酱菜、“百年乐”药、“东方红”汽车等均属文字商标。

2.图形商标。图形商标是指由平面图形构成的商标,包括 各种各样的图案,如植物、动物、山水、人物等图案。使用图形商 标在我国历史悠久,其出现的时间要早于文字商标与组合商标。 图形商标的特点是以艺术作品的形式出现,其形象鲜明、生动, 易于识别;且不受语言的限制,但其缺点是表意性不如文字商标 明确。我国的“金鸡”牌鞋油、“海狮”牌台灯、“红旗”牌小轿车等 均属于图形商标。

3.字母商标。是指由拼音字母或英文、德文、日文字母等 最小的书写单位构成的商标。如李宁牌运动服的商标“LINING”, 用于服装的商标“HAPPY CLUE”等。 近年来,使用外文字 母申请注册商标的越来越多,只要符合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具体 使用哪个国家的字母原则上皆无妨碍。字母作为商标的构成要 素是我国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新增加的内容。

4.数字商标。是指用表示数目的文字或符号所构成的商 标。用数字作商标比较直观,便于识记,如“999”牌商标、“555” 牌香烟、“活力28”洗衣粉等。数字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虽然也是我国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新增加的内容,但如上述字母商标 一样,在商标实践中我国的商标管理机关很早就允许注册这两 种类型的商标。

5.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不同的色彩构成的商标。颜色 能否成为商标,各国商标法有不同的规定,大体上有三种立法体 例:第一,颜色可以作为商标。无论是何种颜色,也不论是单一 的颜色或颜色的组合。如1995年3月28日,美国最高法院对 Qualitex公司诉Jacobson公司一案的判决认为,只要特定颜色已 具有辨别商品出处的特殊功能,单一的颜色构成的商标也可以 得到保护。第二,颜色不能成为商标。第三,只有不同颜色的组 合才能成为商标,单一的颜色不能申请商标注册。考虑到颜色 对于提高广告效果和发挥商标的功效有着其他类型的商标所难 以起到的作用,我国新修改的商标法增加了对颜色商标的保护, 但仅限于颜色的组合,如黄与黑、蓝与绿或黄黑蓝绿等不同色彩 的组合,单一的颜色,如红色、白色、紫色等是不能申请商标注 册的。

6.组合商标。组合商标是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顔 色的组合构成的组合商标。例如文字与其他要素的组合,包括 文字与图形结合、文字与字母组合、文字与数字、文字与颜色组 合形成的组合商标。各种类型的商标中,组合商标的使用率在 各国均是最高的。其特点是:图文并茂、相互融合;既表意,又表 形;易引起消费者的注意,且便于呼叫。如“神州”热水器、“红塔 山”香烟、“春兰”空调、“红灯”收录机等。

 

(二)立体商标

是指以产品的长、宽、高三种度量衡或产品的外形为要素构 成的商标,如以香水瓶、酒瓶、饮料瓶、容器以及与商品本身紧密 相连的包装——香烟盒等作为商标。立体商标中,国际上最具代表性,且最有影响的实例就是美国的“cocacola”汽水饮料瓶的 形状。可口可乐饮料瓶形状,原系工业品外观设计,由于受制于 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期的限制,不像商标那样可以无限期地使 用。再如,国外比较流行的酒的瓶型,它造型独特,从各个角度 看都有不同的视觉效果。常见的还有流行化妆品的瓶型、造型 各异的饮料瓶型,悬浮于服务场所之外、立体感比较强的服务行 业的立体标志。此外,餐饮、私人诊所、广告、装修等行业也大tt 使用立体商标。

立体商标是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结果,它充分展示了商标 创作者的聪明才智。从世界范围来看,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 开始用商标法明确保护立体商标,如美国、法国、奥地利、英国、 德国、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如法国《工业、商业和服务业商 标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产品包装的特型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该条所指的“产品包装的特型”意即立体商标。我国新修改的商 标法增加了对立体商标的保护,《商标法》第八条规定的可视性 的“三维标志”即指立体标志。其实,新商标法出台之前我国的 商标实务就允许使用立体商标,比如198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发布的{名酒瓶作为商标注册的通知》中就通告了 13家酒厂 作为商标注册的24种瓶贴。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二条的规 定,在确认立体商标合法性的前提下,为防止不适当的注册,对 用三维标志申请商标又进行了适当的限制。这些限制性规定有:第一,仅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不得注册;第二,为 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不得注册;第三,使商品具有实 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新《商标法》出台后,我国已开始办理立体商标的申请工作, 比如天津郁美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一个新商标为 “SHINE BEAUTY”(中文“亮丽”)。该商标为一立体商标,它直接附着在商品上使用,是按照80:8:1的比例设计而成,由三维要 素组成,具有浮雕效果,比平面商标具有更强的视觉冲击力和动 感,俯视平视都可以看到图形的不同效果,既提高了商标的美 感,也使消费者增加了对立体商标认知的新鲜度。

应注意的是,实践中有的立体商标,如包装特型,打开后可 以变成平面。此种情况下,可视为平面和立体结合的组合商标。 我国商标法也允许三维标志与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和颜色的 组合相结合形成平面与立体的组合商标。

 

(三)非形状商标

从商标的构成来看,平面商标、立体商标皆具有一定的形 状。有些商标则不以平面或立体的形式,而是以某种特殊的气 味或固定的音乐等方式表现出来以标示某种商品,如音响商标、 气味商标、激光全息商标等。在美国的商标实务中,商标图样可 包括“透过触觉、嗅觉、听觉等而区别商品之来源,而有所谓 three dimensional mark,smell mark,sound maik 等”。 笔者将此类 不能凭视觉辨认的商标,称作非形状商标。

非形状商标与立体商标一样,也是科学技术发展的结果。 对此,许多国家的商标法尚未接受此类科技新成果,但有些国家 的法律认为,广播电台在广播前奏出的钟声或乐曲也具有标识 意义,因而被认为是音响商标,但此种音响商标一般仅用于服务 业。90年代初,美国就将一种缝纫线的特殊香味作为商标予以 了保护。我国的商标法目前尚不承认非形状商标。但近年来, 由于音像制品在人们生活中越来越普及,用某种音响、音乐旋律作为音像制品的商标势在必行。商标实践中,我国的小覇王游 戏机就采用著名播音员李扬所说的“哈哈,小霸王其乐无穷”的 声音作为商标,从而开创了我国音响商标的先河。随着我国 科学技术的进步及商标使用人保护、利用商标意识的提高,此类 非形状商标定会大量出现。但鉴于此类商标只能凭感觉辨认, 故不能沿用现行商标法通过注册的程序加以保护,只能依赖法 院在司法实践中对它产生的权益给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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