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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命名不单纯是语言的创作,它还应遵守《商标法》中有关语言文字方面的规定。我国《商标法》第八条明文规定了商标不得使用的文字,违反这些规定的商标,不能获准注册。如河南某卷烟厂欲申请注册“长寿”牌商标,就因其带有“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文字而被驳回,因为香烟是一种有害健康的商品,用“长寿”作商标显然不合适。再如上海某厂曾经生产“学生”牌练习簿本,在香港市场上很热销,但因为“学生”两字与商品用途有联系而不能在香港注册,结果外商纷纷假冒,损失惨重。因此,我们在商标命名时,要了解和遵循有关语言文字方面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出口商品的商标命名更要避免法律上的纠纷。此外,我国《商标法》中明确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或图形,不得作为商标。”因此,在我国,商标语言创作必须遵循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原则,在商标名称设计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到它的商业价值,而且还要考虑到它的文化价值及社会意义,如果一味追求其商业效应,而忽视其文化内涵及社会意义,所设计的商标名称就有可能对社会带来消极的甚至不良的影响,成为商标中的“精神垃圾”。如前些年某地有种酒以“二房”作为商标名称,称之为“二房”佳酿,公然将封建文化和低级趣味的东西移植到商标上,是对精神文明的挑衅,后被取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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