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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特征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11-21 17:19:51阅读:评论:0

专利的特征

 

1.专有性

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这种权利具有独占的排他性。所谓专有性,就是依法赋予的某项发明创造的使用权为谁所占有。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非专利权人要想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必须依法征得专利权人的同意或许可。由于专利权的客体是无形的,其内容是公开的,很容易传播,并可同时为许多人实际占有和使用。例如一项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可能由几个单位或几个人分别掌握,其所有权应该归属谁专有呢?这只有通过法律赋予其专有性、垄断性或排他性,才有可能得到保护。否则掌握这一技术的人都可以使用,就无法确认与保护这一无形资产。换言之,技术的发明与创造就不可能成为某个单位或个人所占有的财产。当依法赋予其中某个单位或某个人享有某项发明创造的专利权,该发明创造的使用权与处分权就为其所专有,其他掌握该发明创造技术内容的人,除法律有特别的规定外,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许可,都不得享有该项发明创造技术的使用权或处分权,如果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已依法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就会构成侵权。

与无形资产相反的有形资产,虽然就某一个具体物品来讲,如特定的一块手表,一般只能归某个人所有,但相同使用价值和价值的许多块相同的手表,却可以分别属于许多人所有。同一项技术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其权利主体只能是一个所有权人或共同所有人,不能同时有几个人分别对同一项无形资产享有排他的所有权,只能依法确定一个所有权的主体,否则就无法控制他人使用,亦无法保护。这是专利权作为无形资产有别于有形资产的重要区别之一,也是专利权的最基本特征。

2.地域性

法律是有国界的,依据某一国法律所确认的专利权,自然就有一个地域性问题。依中国专利法并由中国专利机关授予的专利权,只在中国的范围内依法得以保护。要想获得其他国家的保护,还箝问其他国家申请专利。而有形的财产却往往不受此限制,任何人随身携带的有形财物,只要是合法的,无论在哪一个国家,都应依法受到该国法律的相应保护。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有朝着国际化缓慢发展的趋势,专利也同样存在这种发展趋势。最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专利的申请在形式上逐步向国际化过渡,国际“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简称PCT)的签订,为专利申请的国际化奠定了基础。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国际申请获得几个或全部PCT成员国的专利权。二是外国的优先权制度,许多国家的专利法都规定对别国到本国申请专利给予一定优先期限,即将在别国的申请日作为优先权日,也就是到本国申请的申请日,这样实际上等于承认别国的申请口期,也就是本国的申请日期。例如,我在中国是1996年4月1日申请的发明专利,如果我在他国法律规定的1年的优先权期限内向该国提出专利申请,并要求优先权,如果符合要求的话,他国则以我在中国的申请日,作为该国的优先权意义上的申请日。从提前获得外国专利保护这一意义上讲,无疑具有一定国际性。三是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专利的边境保护,禁止侵权的产品进出口,这同样也内含着专利保护的国际性。

虽然依照国际条约或多国签订的有关专利条约以及各国法律的规定,专利的地域性的特征相应地可能会有所削弱,但是在国家没有完全消亡之前,专利的地域性这一特征不可能完全消失。

3.时间性

专利的时间性,可以说是知识产权中最明确、最具体的。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为10年,自申请日算起。商标权的保护期限虽然也明确为10年,但每满10年后可以不断续展,这就使得时间性不如专利权那么具体明确,如果商标权人不断续展,其保护期则可无限期延长。个人著作权的保护期是从创作之日起到作者死后50年,而且著作权的成立是自创作之日起,然而要确定创作之日有时并不那么容易,需要一定的证据来证明何年何月何日由何人创作的,加上作者寿命有长有短,这也使得著作权的保护期长短没有统一的时限。

专利的时间性特征主要是对其中的经济财产权利而言,而不是指人身权利。如荣誉权、发明创造者的署名权利,并不会因专利权到期而消失,是谁发明的,永远不可以改变。这是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具有经济权利与精神权利的双重权利特征所决定的。这一特点与法律对有形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显然不同,有形财产的所有权一般没有时间限制,除非当事人之间有特殊的合同约定。

专利的时间性,从另一意义上讲也较为突出,专利要依时缴纳各种各样的费用,而且都有明确的期限。例如每年的年费缴纳期限,涉及的面很广,名目繁多,也极易出现差错,是经常令从事专利工作者感到头痛的一件事,稍有不慎就有可能使本已获得的专利权因缴费不及时而丧失。

各国的专利保护期限,虽有差异,但差异已变得越来越小,并逐步朝着统一的方向发展。

专利制度强调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给予专利权人一定期限内对发明创造的垄断权,但同时又要考虑到技术的进步,便于他人借鉴使用已有技术作出新的发明。因此,规定合理的保护期限是非常必要的。此外,许多专利权人也往往通过不缴纳专利年费的消极行为,主动放弃专利权,这也就使得专利的实际保护期限有所改变,也有的是因为忘了缴年费而提前失去专利权。了解这一点,对从事专利业务的律师来讲,十分重要,往往可从中找到一些有利于己方的相应证据,在专利诉讼中占据主动。专利的时间性同时也为我们利用过期或提前终止的专利技术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改革开放初期,不少单位购买引进了不少过期或即将过期的专利,就是因为不懂得专利保护的时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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