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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日本)专利制度的特点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11-25 10:41:14阅读:评论:0

发达国家(日本)专利制度的特点

 

日本在1885年建立了专利局(特许厅),同时颁布了专利法(特许法),正式建立了专利制度。现行专利法是1959年颁布的“特许法”,迄今为止已经进行了多次修改。日本的专利制度建立的时间较晚。从内容上看,受德国影响较大。

1.专利保护的种类

只对发明给予专利保护。

2.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规定了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3.专利保护的范围

1975年日本修改了专利法,使其专利的保护范围与英、美等国同样广泛。对原来不授予专利的食品、饮料、药品和化学物质也都给予了专利保护。

4.早期公开与延迟审查

日本的专利审批方式与德国相同,中请日(优先权日)后7年内提出实质审査请求。

5.专利权的期限

日本授予的专利权的期限是自公告之日起15年,但自申请之日算起不得超过20年。这种规定是与大多数国家相同的。

6.专利出版物

(1)公开说明书:指经过专利局初步(形式)审査、尚未进行实质审查的专利申请说明书,按规定是申请曰(优先权日)后满18个月即在《公开特许公报》或《公开实用新案公报》上公布。

(2)公告说明书:指上述申请说明书经过专利局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审査合格后暂不批准,在《公开特许公报》或《公幵实用新案公报》上予以公告。

(3)专利说明书:指申请经专利局审査批准后,按专利号顺序出版公布的专利说明书。

(4)公表说明书:是外国人通过国际专利合作条约(PCT)进行国际专利申请,指定国(包括日本)的国际公开说明书的日文译文在《公开特许公报》或《公开实用新案公报》上公布,以后的审批程序均与日本国内申请案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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