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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制度的含义及分类(专利制度主要包括哪几个方面的内容?)

发布时间:2023-11-21 17:35:58阅读:评论:0

专利制度的含义及分类

 

专利制度是国家以专利法为核心,通过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来鼓励发明创造活动,保护、管理和交流发明创造成果的制度。专利制度主要包括专利审査制度、公开通报制度、权利保护制度和国际交流制度这四个方面的内容。

1.专利审查制度

发明创造本质上是一种创新思想。作为一种有使用价值的无形财产,无论在生产和使用上,都与物质财产有很多不同。物质财产一般的属性是它在某一瞬间只能为某个人(或某一群人)使用,例如一枝笔在某一瞬间只可为一人使用。因此,有多少人想同时使用笔,就得生产多少枝笔。在物质财产范畴内,重复生产增加财富。然而思想财产的厲性却不同,一项思想财产同一瞬间可为任意多的人或人群使用。因此,对于内容相同的思想财产,整个社会在使用上的需要量只要一个就足够了。在思想财产范畴,重复的生产是不必要的,它不增加财富,反而要对财富进行无意义的消耗。无论是物质还是思想,作为财产它们都是一样的客观存在。然而作为一种所有权也就是财产自主权的客体问题就不一样了。所有权是法律确认的权,它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

一个人拥有一枝笔的所有权,问题并不大,別人可以再制或再买一枝笔使用。一个人拥有一种技术思想的所有权,问题就不同了,它意味着不允许别人使用这种技术思想。那就不只关系到一枝笔的问题,而是禁止制造和使用所有的笔。因此要取得专利权,发明创造必须是以前不为社会所知所用的,否则对申请人授予专利权就否定了社会已具有的公共使用权。专利制度对发明创造财产自主权的确认和保护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为丫解决这个问题,在专利制度中,要获得专利权必须经过对发明创造的审查。目前这项规定在所有国家中无一例外。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须同时具有三种特性: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虽然各国对“三性”所规定的审査标准不同,但对“三性”的审査却是所有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共同遵循的准则。

“三性”的审査内容是互相区别又互相联系的整体。新颖性,是从发明创造同社会的关系来审查。如果发明创造已为社会所掌握,它就失去了获得财产自主权的起码条件;创造性,是从发明创造同历史的关系进行审査。如果一项发明创造同已有发明创造相比较没有新的实质性特点,是一般人通过逻辑推理就可以得到的,则没有作为独占的思想财产的基本条件,当然也不可能授予专利权;实用性,是从发明创造同生产的关系来进行审査。如果它不能在生产中使用,不能转化为社会实际的生产力,它本身也就不具备使用价值,没有使用价值在商品经济关系中就没有价值,因此也就没有授予专利权的必要。

授予专利权的审査工作是这样的一种工作:它要在已有的发明创造中力图发现同要求得到专利权的新发明创造相一致的内容,为此,它要将已有的发明创造进行科学的分类,

以便检索比较。当它确认了新发明创造具有专利性之后,就把这些新的发明创造分类加人到已有发明创造的行列中,成为现在的技术组成部分。专利的审查工作,就像一个纺织工人,他在审査过程中不断梳理着自己的编织物,然后再加上新的针线。专利制度的审査工作,不仅是专利制度内部秩序稳定的基础,还由于审査工作的积累,使专利制度在自身的发展进程中,为人类建立了一个反映科学技术发明文化的思想宝库。

2.公开通报制度

“……专利是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发明人之间的一种契约。根据契约,发明人将其发明公开于大众,作为交换条件,发明人可以对其发明享有限期十七年的独占权,十七年以后,任何人都可以利用其发明。”(引自1980年6月26日美国路易斯安那州联邦地方法院判决)

根据资产阶级学者提出的专利制度理论——专利契约论,申请人向社会公开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内容,是社会授予其专利权的条件。专利契约论的基本观点是:创新思想是发明人的财产,但是单纯的具有思想,对于发明人来说是不够的。但思想不是物质,如果将其公开,则可能被个人各自独立地加以利用。为了使发明人能够一个人利用它,发明人应当得到禁止别人利用其思想的权利。为此发明人可以与社会签订一项契约,根据此契约,发明人有义务将其秘密公开,取而代之是得到独占使用该思想的权利。所以专利是以国家面貌出现的社会同发明人之间签订的一项特殊的契约。依照此项契约,发明人由于公开了其发明的实质,而享有在限定的时间内独占使用该发明的权利。契约理论是目前资本主义国家专利法的立法理论。因此,几乎所有的国家对专利说明书中公开发明实质的标准都一致要求;应当十分清楚和充分地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以使该知识领域内的任何技术人员均能明了和评价,并能在实践中重视,而不需要发明人的帮助或补充说明。

国家专利局滯将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向世界公开通报。这样做有三个方面的作用:一是起法律文件作用,公开宣告专利技术属谁所有;二是起技术情报信息作用,这种技术的公开,既有利于把技术及早转化为生产力,促进生产和经济的发展,乂给社会公众以启迪,从而促进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活动的开展;三是避免重复研究。

3.专利权保护制度

专利法是由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专利法是一种法律。而法律是反映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个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里,在商品经济关系中确认和维护对发明创造的财产自主权时,专利法是全社会共同道德的行为规范。任何人、任何单位、任何团体均不能特殊。所谓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专利法面前也是如此。专利法是由国家制定的,专利权的取得是由国家依法授予的,专利权也是受到国家保护的,这种保护以国家的强制力来实现。因此在我国,一项发明创造是否授予专利权不是由哪一个行政领导批准。专利权不会因某个单位、某个地区、某个部门或者某个当权派的否认而削弱或失效。侵权行为也不会因为发生在其他地区或部门就可以不受起诉和制裁。

4.国际交流制度

专利文献是专利制度的产物,也是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上所有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都规定,对任何一种新技术发明,发明人在向专利局申请专利时,都必须向专利局呈交一份详细到足以让同行人实施的关于新发明技术说明的书面材料。这种书面技术材料经专利局初步审査或实质性审査合格后,一方曲发给发明人专利证书,另一方面将该技术发明以出版物形式公布,任何人均可以自由订阅。

专利文献是一部反映了世界各国最新科技成果的百科全书,它经过上百年甚至几百年的日积月累,逐渐成为各国专利局收藏的一笔极其巨大的社会无形财富。专利文献包括所有应用技术领域,从尖端技术到日常生活小用品,无所不在其列。根据国际专利分类表,技术领域的分类表已经分到55000多个。有人曾做过统计,阅遍所有各类技术书刊,只能了解到世界技术最新发明成果的5%,其余90%以上均含在专利文献中。在世界尚存的3000万份专利文献中,真正有效的仅有近400万份左右,余者都因超过专利有效保护期而成为公知公用的人类技术财富,人人均可以任意使用仿制,不作侵权处理。另外尚未到期的近4〇〇万份专利,只要未曾在我国专利局申请保护,同时也未在我国新近参加的欧洲专利合作条约组织的成员国中申请保护的,也不受我国专利法的保护。如仿制出来的专利产品只要不外销到专利母国或申请过该专利保护的国家,也不作为侵权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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