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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英国)专利制度的特点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11-25 10:51:24阅读:评论:0

发达国家(英国)专利制度的特点

 

英国于1624年颁布了“垄断法”,这是公认的世界上第一部正式而完整的专利法。

现行英国专利法是1977年颁布,1978年生效的,它是为了适应欧洲专利制度一体化的形势,使传统的英国专利制度更好地适应国际专利制度变革,在1949年专利法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英国专利法有以下主要特点

1.专利保护的种类

专利保护仅限于发明专利,没有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注册外观设计法”和“外观设计版权法”交叉加以保护。

2.专利保护的领域

除对科学发现、科学理论或数学方法、文艺作品、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计算机程序和动植物新品种不授予专利权外,对于许多国家不给专利保护的食品、饮料、调味品、药品、化学物质和微生物品种等领域,也都依法授予专利权。其专利保护领域的广泛程度与欧洲专利公约和西欧一些国家的规定是一致的。

3.专利保护的条件

明确规定了授予专利权的三个条件,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

4.早期公开性与延迟审査

专利申清自申请日(有优先权的为优先权日)起18个月后公开,申请人要在公开后6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査请求。

申请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一年内)提出初步审查和检索请求。

为满足获得申请日的条件,申请人在第一次提交申请时,发明说明书的内容可以不必齐备(只要对该发明有说明即可),但必须在申请日(优先权日)起的一年内按规定提交完整的正式说明书。经批准后的专利,须再度公开出版。

5.异议

从专利申请公布后到批准前,任何人都可以向专利局就该项发明应否取得专利提出意见。专利批准后,仍可按异议程序提出异议。

6.专利权的期限

发明专利的期限自申请日起算为10年。注册外观设计保护期为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每5年一期,可续展至第25年。

7.职务(雇员)发明

职务发明属雇主所有,其他情况下的发明(非职务发明)厲于发明人所有。职务发明获得专利权后,发明人有权获得一定的报酬。

职务发明是指雇员在正常工作过程中或在特别分派给他的工作中做出的发明以及雇员对其雇主有特别的义务而做出的发明。

8.专利许可

任何专利许可合同不得包含不合理的附加条文;专利权人不得在许可合同中写入对被许可方在发明使用上的限制;专利权人不得拒绝按合理条件颁布的许可。

经请求,专利权人可以在其专利证书上做出“任何希望实施其发明的人均可实施”的声明,颁布这种“当然许可”后,专利权人可以享受免交一半专利维持费(年费)的待遇。

9.专利诉讼

有专门专利法庭负责审理与专利有关的诉讼案件。英联邦国家多釆用英国专利法有关规定,英国批准的专利权可自动延伸到博茨瓦纳、斯威士兰等国家,而且在巴巴多斯、马来西亚等一些英联邦国家或地区,只要登记即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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