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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对商标混淆几种不同的认定标准

发布时间:2023-12-02 08:24:56阅读:评论:0

商标法几种不同的认定标准

 

(一)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AIPPI)专门讨论过商标法中的混渚认定问题,明确了相关公众的概念、认定混淆的三条原则和具体的认定标准。

相关公众系指商标使用中可能涉及到的任何人,尤其是售前、售中及售后的进程中的消费者、使用者或操作者。三条原则具体包括:一是应结合相关公众实际感受商标的方式,以及商标使用的具体情况对相关公众的影响,进行商标比较,而且这一比较不能是直接的,而是一远一近的比较;二是商标产生的总体印象具有决定性意义,商标不可能分割成各个部分进行单独比较,因为相关公众不可能分割识别和记忆某一个商标;三是只有在一个商标的非显著部分构成商标的总体印象,而另一个商标包含了前一个商标的非显著部分的近似,才可能构成混淆。在总体把握这三个原则的基础上,根据以下具体标准进行个案认定:

1.商标的显著性。显著性取决于商标的独创性、任意性,商标使用及广告促销的规模和长短,商标的声誉。2.商标的音、形、义方面的近似。只要有其中一个方面的近似,就有混淆的可能,如果一个因素不足以说明近似程度,则可以考虑其他整体效应。3.在后商标是在先商标的翻版,且相关公众熟知这一商标的涵义,则可认为两个商标之间可能混淆。4.另一个商标的显著部分含有系列商标中共同显著的成分,这是认定构成混淆的重要因素。5.商品或服务的分类,与认定混淆没有直接联系。6.混淆应由相关公众中具有普通智力、注意力和接受力的人来判断。7.商品或服务的性质对增加混淆的可能性。8.相关公众中应有相当一部分可能产生混淆或误认。9.认定混淆,应当以发生侵权持续时间以内的实事为依据。10.实际混淆在任何时候都是混淆可能发生的重要证据,但不应作为必要条件。

 

(二)欧共体《一号指令》第10条立法理由规定的保护商标的基本条件当中,对混淆的认定标准有所涉及。

相同商标使用在相同商品或服务,绝对会产生混淆;近似商标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有可能产生混淆,为确保权利人的利益,必须结合混淆的可能来解释相似的概念。混淆的可能构成保护的特殊条件,而其认定取决于多种因素,尤其取决于商标在市场上的认知程度,商标同使用的其他标识可能产生的联想,商标与其他标识使用在商品或服务间的类似程度。但总的来讲,必须考虑现实案件中所有相关因素,对混淆的可能进行整体评价。

 

(三)美国在多年的商标审判案例中,归纳了各自认定混淆的可能要素,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两种。

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列举的8点认定混淆的可能的要素:商标的强度;双方商标的相似程度;商品的接近程度;在先商标使用人扩大使用范围的可能;实际混淆;被告在选定商标命名时是否有恶意;被告产品的质量;消费者的专业水平。

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以未穷尽的方式列举的认定混淆的可能需要权衡的8点因素:商标的强度;商品的类似程度;商标的近似性;实际混淆的证据;销售渠道;商品种类及消费者购买时的注意程度;被告选择商标的意图;产品扩展的可能性。

美国司法判例认为,这些因素并不都具有决定意义,不是每一个因素都必须加以考虑,它们之间并不是机械的、并列的关系,还应当把握合理的逻辑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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