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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对商标语言的规范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商标法的学习和贯彻,不断提髙商标语言的规范程度。下面均是不得作为商标语言的具体条款: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5)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6)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7)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此外,不得作为商标语言的内容还有: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童、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这里我们还要提一下的是,商标法第十三条关于商标语言的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華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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