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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牌子)作为一种标记具有哪些特征?

发布时间:2023-11-26 07:47:13阅读:评论:0

商标具有的特征

 

商标,俗称“牌子”。一般认为,商标是区别不同企业商品的一种专用标记。然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我国1993年修改的商标法,将服务商标(或服务标志)亦纳人商标的保护范围,允许服务商标通过登记注册,取得专用权。这样,对商标的理解与阐述就不应再局限于商品的标志,还应包括服务项目提供者的服务标志。对此,商标的概念应表述为,商标是区别不同民事主体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一种专用标记。商标作为一种标记,具有如下特征:

 

1.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项目的标记。

商标是一种标记。人们在社会活动中,为了认识、辨别某种事物或为了突出某种事物的特征,往往要使用某种标记。标记种类繁多、不胜枚举,如学校、团体或各种集会活动往往使用自己的徽记、标章,用以区别其他学校、团体或活动,以此作识别之用。商标是各种标志的一种,是商品或服务项目的标记,是区别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生产者、经营者,及商品的品质、种类,服务的质量、品位,以供消费者识别、选择的标记,进而从众多同类或类似商品中选购自己所需的商品或选择经营者的服务。如消费者通过识别“健力宝”标记,决定购买该种饮料。

商标作为商品或服务项目的标记,使它与国徽、军徽、政府间和国际组织的徽记、会标、路标、专用标记、通用标记等相区别,同时,也与商品、行业标志区别开来。因为除商标以外的一切标记、标章,都不是为了使消费者区别商品或脤务项目而设立的。

 

2.商标是使用在商品上或表明服务项目的标记。

(1)由于商标是区别商品的标志,所以商标须使用在商品上,否则,起不到便于消费者识别、选购商品的作用。其中,作为使用商标的“商品”,学术界通说认为,该商品须为有形的流通物,且是可以进行批量生产的动产,无体物、精神产品、不动产及不能批量生产的物品如古董、文物等,不是商标法所指的商品。但是,随着主体商标意识的提高及国家对商标的强化保护,不动产这种商品亦可注册使用商标,如1997年我国就首次为江阴市房地产发展公司注册登记了“华宇”牌商品房商标(见图)。商标既可直接使用在商品上,也可间接地使用在商品上。所谓直接使用在商品上,是指将商标图样制作或粘貼在商品本体上,如将商标附着在电视机、服装上。所谓间接使用在商品上,是指将商标图样使用在商品的容器上或包装上,它适用于商品本体无法直接使用商标的情形,如,饮料、酒、味精等类商品就只能将商标使用在商品的容器或包装上面。

江阴市房地产发展公司注册登记的商品房商标

江阴市房地产发展公司注册之“华宇”牌商标,图案以地球轮廓为背景,以蓝红两色为基调,上面一个“H(House)”状如一幢高耸入云的大楼,上窄下宽,挺拔而坚实,象征着公司蓬勃向上的势头。

(2)对于服务商标而言,因服务商标是经营者在向社会提供某种服务时使用的标记,服务业本身不一定生产商品,因此,服务商标不可能如商品商标那样将商标使用在商品上。一般来说,服务商标通常在电台、报纸、杂志、商业信笺、发票等媒介体上使用该商标,或在服务场地、服务设施及服务人员的制服上使用该商标。

 

3.商标是代表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项目提供者的专用标志。

商标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具有价值,其价值是由成本价值、信誉价值、权利价值及艺术价值构成。一件商标投入使用,要消耗商标设计人员和印制人员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商标作为脑力劳动者创造性的劳动,代表了其所有人的一种人格化的标志,只能由特定的主体拥有。因此,在工商业领域,并非所有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项目提供者均能使用该商标,只有那些经过申请商标注册并取得商标专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能拥有商标专用权,并禁止他人在相同或同类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标所具有的主体特定性及权利排他性特征,有助于维护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项目提供者的合法权益,进而使消费者从众多相同或同类商品或服务项目中进行区分、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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