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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立认定类似商品或服务的标准时,应当遵循三个基本原则:
作为《商标法》有机组成部分的类似商品或服务的认定标准,理所当然应当与整个《商标法》的立法宗旨相吻合。对于《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尽管各国和地区的商标法规定有所不同,但就我国的实际而言,应当以我国作为WTO成员所承诺的义务和应当享有的权利为基础。结合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从保护商标所有人的专有权利、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和维护生产、经营者的有序竞争三个方面考虑,类似商品的认定必须有利于这些立法宗旨的实现。
公平原则是商标法在内的所有法律的共同价值取向,是对各种法律制度的共同要求。因此,作为《商标法》有机组成部分的类似商品的认定,不仅要能够实现《商标法》自身独特的价值取向,还应当能够有助于实现这一法律的共同价值目标。
如果一项法律制度缺乏必要的操作性,没有程序法对实体规定的操作性支持,其存在的意义不大,也不可能实现具体的价值取向。认定类似商品的标准,这种应用性极强的法律制度更是如此。因此,在确立认定类似商品的标准时,必须考虑到这些标准是否便于在实践中运用以及应用这些标准的成本与其所产生的效益是否相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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