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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与许多国家的商标法都规定不得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与他人已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新《商标法》第13条增加规定了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他人未注册驰名商标的问题。显然,对类似商品或服务的认定成为有效实施上述法律规定的基础,商标的注册申请、审査和核准都有赖于对类似商品或服务的正确认定。
我国与其他绝大多数国家一样,均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是侵权行为,这是私权专属原则的最典型表现。如果针对的是驰名商标,新《商标法》第13条第2款与国际惯例一致,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摹仿、复制、翻译)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也构成侵权。可见,对于类似商品或服务的认定直接关系到侵权行为能否成立,如果认定不准确,可能导致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驰名商标所有人的私权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也可能导致其他经营者合理使用商标的权利受到损害,破坏竞争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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